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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造成下列损失的,检察院立案侦查!
时间:2004年04月01日 作者:未知 新闻来源:中国正义反腐网-《反腐廉政月刊》杂志

      玩忽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
     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。


     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造成下列损失的,检察院立案侦查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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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


      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
       本罪主要特征:


       (1)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。


       (2)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,如疏忽大意、过于自信、擅离职守等。


       (3)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。


      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造成下列损失的,检察院立案侦查!


      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

       1、造成死亡1人以上,或者重伤3人以上,或者重伤2人、轻伤4人以上,或者重伤1人、轻伤7人以上,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;


       2、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;


       3、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;


       4、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、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;


       5、虽未达到3、4两项数额标准,但3、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,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,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;


       6、造成公司、企业等单位停业、停产1年以上,或者破产的;


       7、海关、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;


       8、严重损害国家声誉,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

       9、其他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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