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时新闻
维权律师刘晓原|法院要求调查律师:认真辩护,何时成了过错?
时间:2026年06月01日 作者:刘晓原 新闻来源:正义反腐网·《反腐廉政月刊》杂志

       正义反腐网-《反腐廉政月刊》杂志社综合讯:(作者 / 刘晓原)近日,一份法院发往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建议书称,“庭审中不服从法庭指挥、无正当理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、向法院领导邮寄相关意见干扰审判,还涉嫌在网络上传播案件信息。”在法律圈引发不小的讨论。


▲作者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总部律师刘晓原图片来源: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)


       这份文书直指一名出庭辩护的时长江律师,罗列了数项问题。


       庭审中不服从法庭指挥、无正当理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、向法院领导邮寄相关意见干扰审判,还涉嫌在网络上传播案件信息。


       基于这些表述,法院正式建议司法局立案调查、依规处置这名辩护律师。


       从制度层面来讲,内黄县法院出具司法建议,本身是法定履职方式,并无程序硬伤。


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.jpg

▲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(图片来源:网络


2026年5月26日,内黄县人民法院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发《司法建议书》内法建〔2026〕2号.jpg

2026年5月26日,内黄县人民法院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发《司法建议书》内法建〔2026〕2号..jpg

▲2026年5月26日,内黄县人民法院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发《司法建议书》内法建〔2026〕2号(图片来源:微信法律圈


       可当这份建议书的矛头,精准对准一名正在办案、正在较真履职的辩护律师时,所有人都会生出一个最朴素的疑问:


       法院追责的,到底是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,还是律师正常合法的辩护行为?


       这两者,有着天壤之别。


       如果律师确实存在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、泄露涉密信息、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等明确违法行为,公检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启动监督、开展调查、作出惩戒,都是维护司法秩序的应有之举,律师行业完全接受、无可辩驳。


       但现实的争议核心在于,行使法定辩护权利,不该被当作违规过错。


       申请回避,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的法定权利,这项权利从不以“申请必须被准许”为前提。


       提出程序异议、质疑案件办理瑕疵,是辩护的核心职责,异议不被采纳、观点不被认可,都是诉讼常态。


       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、坚持无罪辩护,更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倒逼案件公正审理的应有担当。


       倘若这些合法履职的举动,都能被随意定义成“藐视法庭”“干扰审判”“恶意诉讼”,被一纸司法建议推向行业调查,被贴上违规的标签,那么被伤害的,从来不止一位律师的职业声誉,而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根基。


知名律师办理爆炸案被指泄密,遭停止执业一年,起诉司法局逾10年未宣判


       看到这份司法建议书,又让作者想起福建林洪楠律师在“福建三网民”案中的遭遇。


这位知名律师叫林洪楠,今年83岁,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,系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。.jpg

▲这位知名律师叫林洪楠,今年88岁,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,系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。(图片来源:公众号“真拾”


       2021年4月9日,他介绍称,他自身这场官司的来龙去脉,与他早在2009年担任福建“三网民诽谤案”中当事人吴某的辩护律师有关。2009年,备受关注的福建三网民案正在办理阶段。三名被告人分别委托了辩护人,其中本地资深律师林洪楠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。


       就在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时候,福州市司法局突然启动对林洪楠律师的行政处罚程序。追责的事由,他在2001年的福清纪委爆炸案担任吴华英的弟弟吴昌龙的辩护律师时,存在“涉密违规”行为。


       八年前的旧事,尘封已久,早已远超法定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,却在他办理“三网民”案件中,又被翻出来,重提旧账。


       最令人唏嘘且耐人寻味的一幕发生在庭审前夕,当日,林洪楠律师正在看守所内正常会见当事人吴华英,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到场,当场向他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。随后不久,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,被迫退出了“三网民”案的辩护。


       这场突如其来的追责,目的一目了然。不是纠错,不是监管,只是为了逼退辩护律师,切断当事人的有效辩护渠道。


       为了维护自身清白,后来,林洪楠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权。这场官司一拖就是十余年,直到2021年4月才作出判决,撤销停止执业一年行政处罚。


       这漫长的维权过程,耗尽了一位老法律人的精力与心血。


       更荒诞的是,当年用来处罚林洪楠律师、认定其“泄密违规”的基础案件——福清纪委爆炸案,后续经司法再审,原审被告人全部宣告无罪,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。


       一个被司法彻底推翻、认定为错案的旧案,当年却成了打压较真辩护律师的工具。


       时至今日,我们无需纠结当年细节的是是非非,但有一个核心问题,永远无法回避:


       为何一桩时隔八年、早已过追责时效的陈年旧案,偏偏精准卡在律师办理敏感案件、坚持独立辩护的关键时期,突然启动严厉追责?


       法治的公正,从来不止看结果,更要看时机、看动机、看程序。


       对于刑事案件而言,律师辩护从来不是个人行为,直接关乎被告人的辩护权、关乎案件的程序正义、关乎司法的底线公正。


       任何在案件审理期间,针对履职律师的突击追责、翻旧账、发函调查,本质上都是在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。


       成熟的法治逻辑,从不会要求律师的每一次辩护、每一个观点、每一份意见都绝对正确。


       律师的辩护观点可以被驳回,法律意见可以不被采纳,案件辩护最终可以败诉,律师的专业判断也可以存在偏差。


       这些都是司法诉讼的正常过程。


       唯独不能接受的是,律师因为依法发声、因为认真履职、因为敢于较真,而遭受职业打击、面临追责风险。


       当发表法律意见、行使程序权利、坚守辩护底线,都能成为被投诉、被调查的理由,最后消失的,不是某一个律师、某一份辩护词,而是整个行业的执业底气,是司法对抗制的核心价值。


       再回看如今这份引发争议的司法建议书。


       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事实,最有力的惩戒,从来不是一纸充满结论性评判的文书,而是扎实、完整、可核验的证据。


       认定律师扰乱庭审,完整的庭审录像、庭审记录在哪里?


       认定律师恶意申请回避、干扰审判,对应的事实依据、时间线、具体行为佐证在哪里?


       认定律师违规传播案件信息,对应的网络内容、传播范围、违规事实又在哪里?


       法治的核心,是证据为王,而非主观定性、单方评判。


       律师行业从不抗拒监督,也从不畏惧真正的合规惩戒。律师真正忌惮的,是无证据的定性、无依据的追责、时机刻意的打压。


       真正让人焦虑的,不是正常的行业监管,而是辩护权与司法惩戒权的边界彻底模糊,是“认真辩护”慢慢等同于“违规滋事”。


2009年12月17日,福州市司法局给林洪楠律师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.jpg

2009年12月17日,福州市司法局给林洪楠律师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..jpg

▲2009年12月17日,福州市司法局给林洪楠律师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(图片来源:公众号“真拾”)


       17年过去了,林洪楠律师的荒诞遭遇,本应是法治建设的警示案例,提醒各界尊重辩护权利、守住司法边界。


       可时至今日,类似的剧情,只是换了一种更隐蔽、更“合规”的方式再次上演。


       从当年超时效的突击行政处罚,到如今无实证的司法建议调查,内核从未有实质改变。仍存在针对敢于较真、敢于质疑、敢于独立辩护的律师,通过诉讼外的手段来施压、劝退、惩戒。


       我们始终要追问一句,我们开展的行业监管,到底是在整治律师违法违规,还是在惩罚律师尽心履职?


       这个答案,关乎所有执业律师的生存环境,更关乎每一个民众——当你、你的家人身陷讼累、需要律师依法辩护时,是否还能遇见敢于发声、敢于较真、敢于守住正义的辩护人。


网友评论

推荐阅读

陕西西安男子买34层房产,收房时发现楼只建到32层   陕西西安的沈先生13年前购买了一套预售房,合同约定房号为34层的一套房。但通知交房时,他发现楼只建到32层,根本就没有34层。沈先生走上多年的维权之路,至今仍无结果。 【详细】

江苏徐州丰县机关第二幼儿园女幼... | 浙江三花智控公司5名高管集体减... | 土地财政骤减 地方倒查追税冲击...

江苏常州访民被迫害死亡,家属爆官方拟吃绝户   江苏常州市金坛区70岁女访民许冬清,在历经多年维权打压迫害中,于5月25日离世。她的丈夫杨国良在治丧中被当地政府授意的妻舅殴打至重伤住院,而她的女儿杨丽尿毒后期,治疗也受到官方百般阻挠。许冬清旅居日本的女儿杨彩英表示,“当地政府正在实施吃绝户计划!” 【详细】

微视频|江苏徐州丰县机关第二幼... | 辽宁大连罗姆电子厂工人罢工游行... | 山东商河县农业局欠债3年不还 ...
关注正义反腐网微信

关注正义反腐网微信